省发改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服务环境,充分激活市场主体投资潜力,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取消部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
一是取消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中的“路条”审批环节。取消项目申办过程中《关于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和相关同类表述有“路条”性质的各类文件,并且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据经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申办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二是取消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环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项目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展招标活动。
三是取消核准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环节。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批核准类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编制和评估咨询工作。
四是取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环节。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外,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组织开展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五是减少部分项目核准前置条件。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对项目核准过程中属重复提交或应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其他环节依职能把关的事项,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将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企业投资煤炭类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储量登记证、文物压覆证明、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矿山救护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矿井供电“双电源”合同、煤炭供销合同11项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场净空管理范围之外建设项目的机场净空影响审核意见、文物压覆证明、军事设施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由企业自行落实的(燃料、运输、灰渣综合利用等)相关手续、热价批复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企业投资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地市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文物压覆证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3项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企业投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省级地震批复、省级文物压覆证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省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企业投资铁路(含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水务(水利)部门意见、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文物压覆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公铁交叉协议6项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取消企业投资省内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的部分前置条件。不再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意见、水土保持意见、文物调查勘探意见、穿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评审意见、由企业自行落实的油(气)源供货协议和下游供油(气)协议5项文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同时,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要做好横向衔接。有关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取消之后,进一步完善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互相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职能。二要提高审批效率。在事权规范内,进一步研究落实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并面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项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提供便利。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积极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全程公开(非涉密)项目审批、核准进程以及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管理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查办和答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并在省发改委设立项目审批咨询服务投诉室,负责受理项目审批政策及程序方面的咨询和投诉。